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如今,每年的3.15打假晚会已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在网络如此普及的今天,各种网络打假案件也是层出不穷,网络打假案件相对于其他的案件来说又有何特点呢 ?和东东一起来看看罗湖法院是怎么说的吧!

我院从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共受理网络打假案件96宗,审结64宗。
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
原告多为职业打假人,打假对象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和保健品,诉讼标的为500到30000元之间。
二、
原告通过天猫、淘宝、京东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主要目的在于获取民事赔偿。
三、
除部分涉及保健品的打假案件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都能得到支持。
四、
撤诉率高,我院审结的64宗案件中,有19宗以撤诉方式结案。
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比起传统打假案件,网络打假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天猫、淘宝、京东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对此,我们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品及服务的生产者或者经营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应予以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断开链接、强制下架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抵制假货!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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